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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产中介不得向传销机构和人员租赁房屋

发布时间: 2016-04-28 15:06:56

来源: 腾讯大楚网

分类: 行业动态


传销活动,造成治安、安全、扰民等社会管理问题和隐患,为维护我市治安及房地产市场健康,近日,武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网站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出公告:由武汉市综治办、工商局、公安局、房管局联合组成的武汉市打击传销办公室工作小组,近期对全市各行政区域重点涉传社区进行调查走访,并随机抽查相关社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是否参与为传销组织、传销人员提供房屋租赁服务。

公告显示,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了解房屋租赁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其次,倡导各经纪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不得为传销组织、人员提供房屋租赁服务。同时,做好对租赁当事人的政策法规宣传,提醒并敦促出租方及时将承租方信息报备社区流管站,确保房屋租赁安全,积极配合各级打传办(小组)的检查工作。

对参与为传销组织或人员提供房屋租赁服务、影响行业声誉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一旦查实,协会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曝光,并计入信用档案。

据了解,今年2月22日,武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武昌区开展打击传销欺诈违法行为、创建无传销区活动实施方案》。其中明确提出,区住房保障局负责对房屋出租、房屋中介的监督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无传销社区”建设,并将此目标作为今年8-11月“打传创无”的核心工作。对为传销活动提供活动场所等条件的,对照《禁止传销条例》和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名词解释: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郑重告知中提及),拒绝协助公安部门或者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采集出租房屋信息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 wu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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